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包括实验,实训,实习基地),是隶属学院从事实践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各实验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实验指导、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艺改造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四) 有合格的实验实训室教师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基础建设经费、科研经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六条 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实训室、重点学科实验实训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实训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院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实训室或实验实训中心。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实训室。
第十八条 学院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实训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由学院主管院长负责本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
第二十条 确定教务处实训科为主管实验实训中心(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三)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协助分配实验实训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 完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实训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 协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 协管实验实训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实训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实训中心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实训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院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综合开放的实验实训中心等实验实训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学院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学院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实验实训室管理水平、实验实训室效益、实验实训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衡量学院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均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一) 负责编制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 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任务;
(三) 搞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 带领本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 负责本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实训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情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学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试行动态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实训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文件《高等学院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室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照学院对于不同专业技术干部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成绩,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是教师和学生进行教学实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维护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三防”(防尘、防潮、防震)、“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定人保管、定人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完好可靠。
第二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要包括该附带的各种资料及设备技术卡片。
第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实训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要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则不用高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应负全面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由实验实训室主任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并限期还回,还回仪器要及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条 化学药品由专人保管,要经常进行检查,剧毒、易爆药品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 仪器设备借用必须办理相应借用手续。由借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签字批准后方能借出。
第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生故障要及时维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影响正常的实验教学。
第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门经批准可以承担校外的实验、化验测试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队伍力求稳定,需调离时必须办理账、卡、物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实验实训室主任要了解本实验实训室仪器使用情况,实验实训室主任根据情况,在本专业内有权进行调配使用仪器设备。
为了贯彻节能减排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院教职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损坏者,应予赔偿;
3) 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者;
2.仪器设备和其它教学物品遭到损坏时,应立即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填写仪器损坏赔偿单,实验实训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仪器损坏,经修理后方能使用者,应赔偿修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的全部或部分(20-100%);设备其损失在8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实训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批准;800元以上设备须报学院处理;
2) 凡因上述原因造成引起损坏后不能修复使用,赔偿仪器设备原值的50-100%。批准权限同上;
3) 贵重精密仪器及稀缺仪器设备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实验管理人员和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后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4) 赔偿费的多少,应根据损坏原因、损坏程度和当事人的态度决定,态度恶劣经教育无效者除经济赔偿外,还应予以行政处分。
1.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其它教学物品丢失者,应予赔偿
2.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出现丢失,直接责任者应立即填写《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赔偿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
1) 公物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原价的100-200%赔偿;
2) 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原则上按原价的100-150%进行赔偿;
3) 公物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职责,专案处理;
4) 仪器设备中机械类产品使用寿命按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按5年进行折旧,但折旧后赔偿不得低于原价的20%。
1. 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督促学生办理赔偿手续。
2.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由直接责任者填写《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表》,按以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到主管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3.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本岗时应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由原管理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费,统一管理,全部用于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补充和维修。
5. 赔偿手续办理完毕后实验员应如实填写实验实训室工作档案。
6. 如该设备已报废或报失,由所在实验实训室报主管部门实施核减设备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及撤卡工作。
1、为了保证仪器设备、设施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率和效益,确保我院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是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对实验教学的水电设施等安全隐患及时排查、报告及申请维修处理。
1、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按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常规保养,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下列情况均属仪器设备正常的保养工作范围:
(3)简单焊接线头、电路板、仪器设备的调整和校准等;
2、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应不断钻研业务,对一般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进行维修,维修中对原仪器进行技术改动的,应由实验实训中心(室)主任批准,并做相应的记录。
3、单价10万元以上精密贵重设备的一般维修,应由实验实训室同意并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在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的基础上由专人进行,并在仪器档案上填写维修和维修验收记录。
(1)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批准进行维修人的姓名、批准时间。
(2)维修人姓名、维修起止时间、维修内容、更换元器件情况、技术更动情况。
1、仪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需由校内有关单位维修的,须填写由该实验实训室主任签字的仪器设备报修单或水电设施报修单交实验实训中心报相关维修单位。
2、实验实训室水电设施等的维修。维修人员到场后,该室工作人员应主动介绍相关故障情况,全程跟随,故障处理完后在维修单上签字,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中心办公室记载。
3、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人员需填写维修单,内容包括:仪器名称、编号、维修人员、维修时间、维修内容、所用部件元件、材料价目、修理费以及维修后仪器技术状况等。
4、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仪器使用单位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验收记录。
5、仪器维修费由学院划拨给实验实训中心的维修费专项资金中开支,各实验实训室必须将维修费用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水电设施等维修费由学院水电设施等维修专项经费中开支。
1、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由该室仪器管理人员直接联系厂家派人来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和验收记录。
2、仪器设备超过保修期送校外修理,需有实验实训室主任签字,并报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实验实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精密贵重仪器维修后,应进行仪器维修验收,并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及验收记录,维修验收时,应明确校外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第一条按照国家示范院校关于“改进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职业岗位要求与专业教学计划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践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技能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学院要求各实验实训室对本院学生开放。为有序地开展实验实训室的开放工作,规范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是学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和岗位工作技能的重要场所;实验实训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动手能力和技能训练条件是示范校建设推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实行实验实训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现有资源的效能、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动手能力和专业核心技能。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学生参与科研、学生科技活动、自选实验课题、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教学模式。
(1)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开放实验:主要围绕商洛市和陕西省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进行,包括:组队前选拔赛赛前训练和组队后的赛前强化训练。
(2)学生参与科研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系(部)定期发布教师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实训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3)学生科技活动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实训室的方向
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实训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4)自选实验课题开放实验:实验实训室发布开放的综合型、设计型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实验的创新设计。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5)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6)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院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的过程,如钢琴室、画室、语音室等。
第六条除学生专业技能训练、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和自选实验课题型外,其他开放项目必须是经学院批准立项开发并通过验收的课题。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对本院学生的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生应选择业余、课外时间进行开放项目的试验。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正常上课时间。
(2)开放项目的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之外的,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小制作、原有实训再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不能把课内的实验实训内容当作开放项目移到业余时间去作,更不能与课内已作实验实训的内容简单重复。
第八条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各系(部)负责教学或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本系(部)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组织工作。各系(部)要重视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纳入到正常教学管理。实验实训室开放是教辅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之一,各系(部)实验实训中心要发挥管理职能,积极组织、推动、鼓励各实验实训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作用。
第九条学校设立实验实训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实验实训室开放所需材料消耗费及相关工作人员训练费,不得列支其他费用。
第十条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一般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进行。每个实验实训室都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申报表》,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报教务处实训科备案,于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向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学生可从网上了解各系(部)开放项目的情况,填写《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开放项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后,于6月底和12底前,将申请表交开放项目所在系(部)。各开放项目的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实训室要共同做好学生筛选录取工作,录取情况由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实训科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自主提出的开放项目课题、学生参与科研型课题以及学生科技活动型课题,应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或研究方案,向相关系(部)实验实训中心直接提出申请,方案审核通过后,报系(部)批准。将方案、审批意见及申报表一并在教务处实训科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开放项目的学生,原则上应是成绩优良或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予以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各开放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学生数量和实验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配备好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前,应阅读与实验、研究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实训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给出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生所在系(部)。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系(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实训科备案。
第十九条教务处实训科将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实训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开放项目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实训室开放活动。对参加开放项目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后,可作为优先评审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开放项目教学考核激励机制。学院把实验实训室开放工作水平作为对系(部)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系(部)应将实验实训室开放纳入年度考核范畴,鼓励支持教辅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项目的开发和指导工作,要求教辅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新开放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按照所指导开放项目的类型、学分、学生人数等,由学院核定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个人的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开放项目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项目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所在的实训室,应第一批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项目,积极推进学院各实验实训室的全面开放。
第二十五条学生凡不能完成预先设计的实训科目、不能结题及旷课超过预设课时1/3者,不能参加实习,对财物损坏者按原价赔偿;教师未能按照预先安排完成项目工作、未能结题、旷课超过预设课时1/3及辅导不认真者,其工作量按实际学时计算,同时当年不得晋升职称,年终考评不得评优。
第二十六条各系(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实训室开放的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实训科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申报表》
附表3《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项目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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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人的主要阶段性成果(注: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者填“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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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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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高校实验实训室是学院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在学院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发展也反映了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所以建立和完善实验实训室的档案,使其规范化和科学化,正确、全面反映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历程,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办[1994]429号文件《高等学院档案工作规范》的有关精神,并且按照学院要求,切实做好实验实训室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归档的范围应遵循实验实训室特有的历史性、社会性、综合性和适用性等规律来划定,以有利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有利于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前提。
第四条 在实验实训室建设方面:实验实训室建立或撤销、改组的依据文件,实验实训室的各类考核评估材料,实验实训室先进评比和获奖材料,实验实训室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实训室室内改造用的电路布线图,水、气管道布局图,以及一些特殊技术安全的设施施工图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五条 在实验实训室仪器设计管理方面: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的账册、申购单、入库单、报废单、外调及内调等凭证,低值耐用品的账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论文报告,使用记录以及测试样品的数据分析记录等均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六条 在实验实训室经费管理方面:各类经费申请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报告,购买仪器设备的清单,以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七条 在实验实训室人员管理方面:实验实训室人员培训技术及执行情况记录,人员考核材料,人员晋升记录,重要的工作日记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八条 在实验教学管理方面: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实验的卡片,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的研究及其成果,新开实验的报告,更新实验改造报告,自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报告及鉴定报告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九条 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书及协议书,项目完成的鉴定报告,专利申请材料等,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十条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也属于归档、建档的范围。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实训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每个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同志人人参与,时时处处在头脑中都要有档案意识,中心领导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的开展,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实验实训室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验实训室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的内容属学院建档的材料,由实验实训中心集中统一归档、建档并上交学院归口部门,其余材料保存于各实验实训室,各实验实训室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该公开或暂时不该公开的材料,各实验实训室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实训室档案管理工作中,各实验实训室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提高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和利用实验实训室现有的档案,努力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做好服务工作。
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检查考核评比条例(试行)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实验实训室工作规程”,各实验实训室应按下列各条逐一对照检查实验实训室工作执行情况。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法令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本室成员参加政治学习和其他活动。
2.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坚持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而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重视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能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验培养学生严谨、科学的学风。
3. 有健全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并认真地、严格地执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有可查的考核记录)。
4. 全体成员团结互助好,安心本岗位工作,热情为教学、科研服务。
1. 认真贯彻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室情况,订有实施细则。
2. 有成文的实习大纲,实验报告册、实验指导书,有完整的教学实验及科研实验档案。
3. 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保重点、有效益,方向准确,计划合理。
4. 仪器设备管理好,做到账、卡、物相符;对仪器设备状态及性能有据可查,妥善保养;维护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贵重、稀有设备有使用记录;积极贯彻计量标准。
5. 仪器设备的一般损坏,能及时组织本室人员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6. 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有明细消耗账、有严格领用制度,账物相符。
1. 结合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科研需要,创造条件,积极承担工艺改造、科学试验;按时保质完成教学实验任务,实验开出率高,效果好,无教学实验事故;实验实训室开放效果好。
2. 能结合学院治校办学的方针,在近几年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日常管理工作秩序井然,工作效率高。
1. 注意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素质与能力的提高,有培养提高规划、学期实验计划和个人进修计划,并能认真实施,成绩显著(安排和支持部分同志轮流听课、学习提高)。
2. 注意实验人员岗位培训,注意青年人的培养,为年轻同志提供锻炼机会,放手让年轻同志担起重担。
3.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根据本室情况,所有成员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实行检查考核。
4. 对各成员有工作记录,能按期总结工作成绩,从中找出差距。
1. 能挖潜、改造、革新、修旧利废、节约开支,成绩显著。
2. 校内各实验实训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支持,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积极承接院内外的教学实验、科研测试、维修、加工及人员培训等任务。
3. 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对校外服务,协作作风较高,服务态度好。
1. 在水、电、毒、盗及仪器操作管理中,未发生事故,有安全防范制度。
2. 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废及公害(包括噪音、振动、放射、辐射、有毒、有害气体等)处理得当。
3. 工作环境文明卫生,窗明、地净;仪器设备无积尘;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存放整齐;有文明卫生制度(公约),并认真实施。